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税总】-2020.3-25页_587kb
报告摘要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总结
一、支持防护救治
核心内容
针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获得单位发放的防疫物资的个人,提供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观点
- 政策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2: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信息
- 享受主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取得防疫物资的个人。
- 优惠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核心内容
针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运输以及相关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及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
主要观点
- 政策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4: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其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政策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其收入免征增值税。
- 政策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政策7: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关键信息
-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纳税人、进口物资的主管部门。
- 优惠内容:增值税免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关税免征。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等。
三、鼓励公益捐赠
核心内容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渠道或直接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提供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全额扣除优惠。
主要观点
- 政策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政策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政策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等,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受赠单位。
关键信息
- 享受主体:企业、个人、医院、捐赠物资单位。
- 优惠内容:企业/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增值税等税种免征、进口物资免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等。
四、支持复工复产
核心内容
通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优化税务流程等方式,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主要观点
- 政策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政策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免征3%,其他地区减按1%。
- 政策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湖北免征5个月,其他地区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大型企业减半征收3个月。
- 政策15: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政策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不超过5个月。
- 政策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关键信息
- 享受主体:困难行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参保单位、个体工商户。
- 优惠内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增值税减免、社保缴费减免、医保缴费减征、土地使用税减免。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等。
总结
本指引汇总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涵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保缴费及关税等多个方面,旨在减轻疫情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亮点
- 个人所得税减免:针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防疫物资接收者。
- 增值税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及生活服务等提供免征政策。
- 企业所得税优惠: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一次性扣除设备成本。
- 关税免征:特定进口防疫物资免征关税。
- 公益捐赠激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物资可全额税前扣除。
- 社保缴费减免: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及医保单位缴费,减轻企业负担。
实施期限
多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部分政策延续至2020年9月30日,具体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申报与执行
- 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 可自主申报,无需备案。
- 部分政策需在特定申报表中填写相应栏次。
- 已开票的需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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