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3-KPMG_China-综合判定股息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_4页_598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十期,2013年5月)
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一香港税收安排)下,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股息预提所得税协定待遇时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处理意见。该文件重申并细化了此前《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文)及《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中提到的“综合判定”法。
主要观点
- 综合判定法: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不能仅依赖单一因素,而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 实质重于形式:税务机关应关注实际经营情况和权利行使,而非仅依据表面形式。
- 灵活适用:对于涉及非上市香港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第三国公司的案例,165号文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解释。
- 统一标准: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在处理同类投资活动的协定待遇时,应保持一致的处理方式,以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
关键信息
165号文对“不利因素”的解释
| 不利因素 | 165号文提供的指引 |
|---|---|
| 因素1-所得留存 | 若申请人未向非香港居民企业分配利润,不构成不利影响。 |
| 因素2-经营活动 | 单一投资的公司不应仅因其持有投资而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
| 因素3-资产 | 税务机关不应仅以注册资本衡量资产规模,还应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及风险承担。 |
| 因素4-控制权及处置权 | 应从公司章程、权利行使情况及自主决策证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
| 因素5-当地税收 | 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若不在香港利得税征税范围内,不应构成不利影响,实际税务申报情况应被考虑。 |
实务建议
- 地方税务机关:需采用综合判断法,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
- 纳税人:应提供充分的资料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包括经营状况、控制权、税务申报等。
- 统一性:税务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应保持一致,以确保税收协定待遇的公平性与可预测性。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指出,165号文强调了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益所有人认定中的专业判断能力,而非机械地套用不利因素。这表明,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需更加灵活地运用相关法规,注重案例的具体情况,以确保税收协定待遇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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