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4-华创证券-3月债券市场交流会_ABS市场分项梳理_44页_1mb
报告摘要
ABS市场分项梳理总结
核心内容
资产证券化(ABS)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自20世纪起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具有风险转移和增加市场流动性等基本功能,并衍生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等附加功能。我国ABS市场自2005年试点以来,经历了从试点、常态化到快速发展几个阶段,形成了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在内的三种主要模式。
主要观点
1.1 我国资产证券化三种主要模式
- 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采用备案制+注册制,发起人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基础资产为银行信贷资产,投资者范围广泛。
- 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采用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发起人包括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种类丰富,涵盖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
- 资产支持票据(ABN):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采用注册制,发起人为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为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1.2 试点阶段(2005-2008)
- 2004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试点通知,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试点管理办法。
- 试点阶段政策数量多,内容简单,注重实操性。
-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领先,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慢。
1.3 常态化发展阶段(2011-2014)
- 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审批,2012年央行等三部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 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推出ABN,至此三种主要模式全部推出。
- 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第三轮试点,规模扩大至4000亿元,市场进入常态化发展。
1.4 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 2014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简化流程,促进市场发展。
- 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备案制+注册制,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
- 2015年信贷ABS和企业ABS发行规模分别达到4075亿元和1854亿元,增长显著。
1.5 法律障碍
- 监管法律位阶低,缺乏统一立法。
- 真实出售制度不明确,法律保障不足。
- 破产隔离尚未完全实现,法律结构存在局限。
关键信息
2.1 市场参与主体
- 发起人:信贷ABS发起人集中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企业ABS发起人更为广泛。
- 受托人/计划管理人:券商在企业ABS中扮演主要协调人角色,而信托机构在信贷ABS中为主要受托人。
- 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2.2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 包括资产池组建、SPV设立、资产权属让渡、交易结构完善、信用增级、证券发行、筹资、资产池管理、证券清偿等九大步骤。
- 各环节涉及多个参与机构,如发起人、管理人、承销商、托管人、评级机构等。
3.1 基础资产分类
- 债券类资产:如企业贷款、租赁债权、应收账款等。
- 收益权类资产:如基础设施收费权、REITs、景区门票收入等。
3.2 基础资产范围
- 信贷ABS: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资产,如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
- 企业ABS:基础资产范围更广,涵盖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如租赁租金、基础设施收费、保理融资、股票质押回购债权等。
4.1 投资者及收益率
- 投资者不断增加,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私募等。
- ABS市场收益率曲线自2014年以来持续下行,高评级产品利差较高,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 随着市场成熟,利差逐步缩小,但企业ABS因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利差相对较高。
总结
- 市场发展阶段:从试点、常态化到快速发展,我国ABS市场逐步成熟。
- 监管变化:2014年全面转向备案制,推动市场发展。
- 参与主体:信贷ABS市场参与者相对集中,企业ABS市场参与者更为分散。
- 基础资产:信贷ABS主要为债权类资产,企业ABS涵盖债权和收益权类资产。
- 投资者结构:投资者种类丰富,从商业银行逐步扩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
- 收益率与利差:高评级产品利差较大,中低评级产品利差逐步下降,市场逐步向成熟发展。
市场趋势
- 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产品结构更加丰富,投资者选择更多。
- 企业ABS市场因产品创新和基础资产多样化,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 投资者需关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潜在风险,包括产品结构、基础资产质量、流动性等。
未来展望
- 随着市场成熟,ABS产品将更趋标准化,利差优势逐步减弱。
-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策略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 市场规范仍需完善,中介机构需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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