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33_Austrian-Raiffeisen-Federation_10页_138kb
报告摘要
总结:奥地利Raiffeisen联合会对CP 33的评论
核心内容
奥地利Raiffeisen联合会对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的咨询文件CP 33提出了批评,认为该文件超出了CEBS的职责范围,并对实施时间表和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处理方式提出了异议。主要关注点包括CP 33对合作银行股份的处理方式、对资本缓冲的提前应用以及对“合规或解释”原则的误用。
主要观点
1. CP 33的职责范围问题
- CP 33试图通过广泛解释指令2009/111/EC和其附录的条款,来规范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但这一做法超出了CEBS根据指令2006/48/EC第63a条第6款所赋予的职责范围。
- 监督一致的立法解释和正确实施指令的责任属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而非CEBS。
- 提前将巴塞尔III的原则应用于现有指令,可能缩短实施时间表,导致在银行仍处于危机期间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从而带来风险。
2. 合作银行股份的特殊性
- 合作银行的股份具有独特的性质,如成员参与管理、投票权、参与清算等,这些特性使其能够吸收损失。
- CP 33试图将合作银行的股份视为普通股本,并依据国际会计标准(IFRS)进行分类,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
3. 对“永久性”标准的批评
- CP 33要求股份持有人不得有偿还款的权利,以确保其被视为核心一级资本。
- 合作银行的成员可以因贷款偿还而退出,这种灵活性是其业务模式的一部分,不应被简单地视为“永久性”缺失。
- 奥地利法律已提供一定的保障,例如成员退出需提前通知、赎回需等待一年等,足以确保资本稳定性。
4. 对资本缓冲的提前应用
- 巴塞尔III咨询文件中提到的资本缓冲措施可能被CP 33提前应用,这将影响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和分红政策。
- 若提前实施,可能导致合作银行无法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影响其市场表现。
5. 对“合规或解释”原则的误用
- CP 33试图将解释范围扩展到立法机构,但根据指令2006/48/EC第42b条第1款,该原则应仅适用于监管机构。
-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在资本结构方面过度干预,影响银行的自主权。
关键信息
1. 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
- 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具有特殊性,其成员股份具有吸收损失的能力。
- 成员股份的赎回受到法律限制,如需提前通知、等待一年等,确保资本稳定性。
2. 实施时间表问题
- CP 33试图提前应用巴塞尔III的资本标准,可能导致在银行仍处于危机期间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
- 这种做法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影响银行的稳定性和市场信心。
3. 对CP 33的建议
- 建议删除所有提前实施的“拉前效应”。
- 建议保留合作银行的特殊性,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资本结构。
- 建议由国家监管机构评估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并报告其适用性,而非由CEBS直接制定规则。
详细评论要点
I. 一般性评论
- CP 33超出了CEBS的职责范围,应仅关注监管实践的一致性。
- 合作银行的股份不应被强制视为负债,因其具有吸收损失的能力。
- CP 33对巴塞尔III的提前应用可能带来风险,应避免。
II. 合作银行股份的处理
- 合作银行的股份具有独特的性质,如成员参与管理、投票权等,应被特别考虑。
- CP 33对股份的分类方式不符合实际,应重新评估。
III. 资本缓冲的实施
- 资本缓冲措施应通过全面的QIS研究来评估,而非提前应用。
- 提前实施可能影响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和市场表现。
IV. 分红政策的灵活性
- 合作银行的分红政策应保持灵活性,由成员大会决定。
- 若提前限制分红,可能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V. 法律保障措施
- 奥地利法律已提供一定的保障,如成员退出需提前通知、赎回需等待一年等,应被充分考虑。
- 合作银行的法律结构和业务模式应被尊重,不应被简单地套用普通银行的标准。
结论
奥地利Raiffeisen联合会认为,CP 33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当之处,包括职责范围、实施时间表、资本结构处理方式等。建议删除所有提前实施的“拉前效应”,保留合作银行的特殊性,并由国家监管机构评估其资本结构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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