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Controlling_Market_Power___Balancing_Antitrust_and_Sector_Regulation_in_Telecoms_4页_266kb
报告摘要
总结:平衡反垄断与行业特定监管在电信领域的实践
核心内容
本文分析了五个电信市场全面自由化的国家(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英国和美国)在监管模式上的选择与演变,探讨了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特定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文章指出,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市场条件和改革目标,采用了不同的监管路径,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主要观点
1. 不同国家的监管路径
- 美国:主要采用行业特定监管,通过《1996年电信法》大幅降低市场准入壁垒,特别促进长途运营商进入本地市场。该法包含大量行业特定规则,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执行。
- 新西兰:早期依赖反垄断法规,2001年后引入行业特定规则,如互联互通、号码可携性、运营商预选等,并设立专门的电信专员。
- 智利、英国、澳大利亚:采取了介于美国和新西兰之间的折中模式,结合行业特定规则与反垄断监管。
2. 反垄断监管的成效
- 应对市场滥用:在新西兰的Clear Telecom案例中,法院裁定电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智利,反垄断机构阻止了对自有用户给予优惠的不公平行为。
- 并购控制:在澳大利亚、美国和智利,反垄断机构成功阻止了可能削弱竞争的并购计划。
- 推动市场开放:反垄断规则在某些方面促进了市场开放,如允许号码可携性、运营商预选等。
3. 行业特定监管的必要性
- 互联互通与定价:反垄断难以有效处理互联互通定价问题,行业特定规则有助于明确价格和条件。
- 结构改革:如垂直分离等结构性措施,需行业特定规则来实施。
- 公共政策目标:行业特定规则有助于实现普遍服务目标和无线电频谱的合理分配。
4. 反垄断的局限性
- 定价控制不足:在智利,早期反垄断未能有效控制零售价格,导致价格效率低下。
- 结构性改革困难:反垄断机构在处理结构性问题(如垂直分离)时,常需立法机构介入。
- 并购监管盲点:在某些市场,反垄断规则无法阻止缺乏竞争的并购行为。
关键信息
- 监管平衡:五国的实践表明,行业特定规则与反垄断监管的结合是必要的,两者各有侧重。
- 制度演变:随着市场发展,五国逐渐向更平衡的监管模式靠拢,例如智利和新西兰增加了行业特定规则,而英国和澳大利亚则加强了反垄断的运用。
- 未来趋势: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本地电信市场可能更加竞争,从而减少对行业特定规则的依赖,更多地转向经济层面的反垄断监管。
行业特定与反垄断监管的互补性
| 项目 | 行业特定监管 | 反垄断监管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市场准入、互联互通、价格设定、结构改革等 | 处理并购、市场滥用、反竞争行为等 |
| 优势 | 更具针对性,能有效实现普遍服务等公共目标 | 更具普遍性,适用于多种行业 |
| 局限性 | 实施复杂,可能缺乏灵活性 | 难以处理某些行业特有的问题,如互联互通定价 |
未来方向
- 逐步放松行业特定规则:随着市场竞争的增强,部分行业特定规则可能被取消或简化。
- 强化反垄断作用:在更多领域,如并购控制、市场滥用监管中,反垄断监管将发挥更大作用。
- 专业化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行业监管机构或在反垄断机构中设立电信部门,有助于处理复杂的电信监管问题。
结论
本文强调,电信监管应结合行业特定规则与反垄断机制,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技术的发展,监管模式将逐步向更灵活、更高效的经济层面规则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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