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哲投资-资管新规解读-2018.5.9-8页
报告摘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解读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旨在统一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该意见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产品分类、信息披露、独立托管、杠杆与分级、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关键领域进行了明确要求。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私募基金适用资管新规
- 适用范围: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出台前,适用资管新规。
- 监管漏洞:未明确私募基金是否100%适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可能形成监管套利,建议后续严格定义以防止漏洞。
- 合格投资者门槛:未强调300万金融净资产证明,监管机构有自由裁量权。
2. 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与分类
- 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分类:
- 按募集方式:公募产品(面向公众)与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
- 按投资性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3. 三不原则
-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资管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 不垫资兑付: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
- 不开展表内业务:资管业务应为表外业务。
4. 合格投资者要求
- 自然人标准:需满足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法人标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投资金额要求:固定收益类不低于30万元,混合类不低于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不低于100万元。
5. 非金融机构代销限制
- 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销售资管产品。
- 例外情况:若非金融机构获得证监会代销许可,仍可代销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
6. 统一信息披露规则
- 要求:金融机构需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 频率:公募封闭式产品需每周披露,开放式产品按开放频率披露;过了锁定期的客户需每日披露。
7. 独立托管制度
- 要求:资管产品资产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过渡期安排: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需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账户。
- 子公司要求:过渡期后,需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8. 资金池运作禁止
- “一对一”原则:资管产品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禁止资金池运作。
- 期限匹配:非标债权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或开放日。
- 规模限制:同一资产被多只产品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否则需审批。
9. 风险准备金制度
- 计提比例: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
- 使用范围:仅用于弥补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导致的损失,不包括底层资产的信用或市场风险。
10. 刚性兑付认定与处罚
- 认定标准:包括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转移风险、自行或委托偿付等。
- 处罚措施:
- 存款类金融机构: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接受行政处罚。
-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由监管机构纠正并处罚。
11. 杠杆及负债比例限制
- 上限规定:开放式公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封闭式和私募产品不得超过200%。
- 穿透计算:嵌套产品需穿透计算杠杆率,避免风险集中。
12. 产品分级限制
- 分级规则:公募及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 分级比例:
- 固定收益类:不超过3:1。
- 权益类:不超过1:1。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过2:1。
- 保本保收益限制:不得向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13. 产品嵌套限制
- 通道服务禁止:不得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 嵌套层数:资管产品可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
- 常见操作:如“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结构将被禁止,但部分结构仍可操作。
14. 智能投顾规范
- 资质要求:智能投顾业务需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 禁止行为: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顾超范围经营资管业务。
- 合规要求:金融机构需遵守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规定。
15. 关联交易规范
- 禁止行为: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
- 建议:银行理财需制定关联交易规范,私募基金投资关联方项目需明确披露。
16. 同意报告制度
- 报送要求: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基本信息,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 数据整合:实现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全覆盖”。
17. 穿透式监管
- 适用范围:多层嵌套产品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
- 例外情况: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穿透式监管。
18. 过渡期安排
- 时间: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底。
- 原则:
- 不符合新规的产品不得新增。
- 可以新发“老产品”滚动对接旧资产,但需控制规模,防止断崖效应。
-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产品须全面符合新规。
总结
《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资管行业进入统一监管的新阶段,旨在通过规范产品结构、投资者准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对私募基金、智能投顾、关联交易等具体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过渡期安排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与渐进性,为行业调整提供了缓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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