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迅·贝克麦坚时:2024浅议香港上市公司之私有化指引报告_28页_1mb
报告摘要
1. 前言
本报告由奋迅·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联合发布,旨在简要介绍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常见方式、操作步骤及注意要点。报告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并未穷尽所有步骤或最新动态。读者应在采取行动前咨询法律意见。
2. 回顾过去三年港股私有化及退市情况
2.1 红筹公司私有化情况
- 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共48家红筹公司被私有化。
- 2024年第一季度完成5宗交易,私有化热度上升。
- 协议安排为主流方式(39宗),自愿全面要约及强制收购为补充(9宗),后者逐年减少。
2.2 H股公司私有化情况
- 共15家H股公司退市,其中9家通过吸收合并,3家通过股份回购全面要约,2家通过全面要约,1家通过双重方式。
- H股私有化方式中,吸收合并仍占主导地位。
3. 港股私有化及退市的常见方式
3.1 红筹公司私有化方式
红筹公司私有化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
协议安排
- 可接受异议股东投票,强制执行。
- 适用地区:百慕达、香港、开曼等。
- 优点:成功门槛低、节省印花税、时效短。
- 缺点:难以应对敌意收购。
-
自愿全面要约及强制取得证券权利
- 要求接纳门槛为90%的无利害关系股份。
- 优点:适用于敌意收购、股东数量不限。
- 缺点:成功门槛高,需缴纳印花税。
3.2 H股公司私有化方式
H股公司不能通过协议安排或全面强制收购进行私有化,主要方式为:
-
吸收合并
- 最常用方式,避免外资股股东保留权利。
- 需H股股东投票通过,通过概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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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全面要约
- 无法强制收购剩余股份,股份总价较高且时间长。
-
股份回购全面要约
- 适用于仅需H股退市的情况。
- 优点:不需境外监管批准,可用于两地上市。
4. 私有化注意要点
4.1 董事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需遵守《收购守则》等法律规定。
- 密封期内不得辞职,若要约未成需设立独立委员会。
4.2 资金确定性
- 要求资金来源明确且合法。
- 可通过桥短期限资金解决资金压力。
4.3 信息保密
- 私有化公布前需严格保密,以防范内幕交易和股价波动。
4.4 股东沟通
- 联络股东需逐级报备,外资股股东接触需香港证监会批准。
5. 示范案例
- 协议安排私有化红筹公司:强调股东承诺与信息披露同步。
- 自愿全面要约私有化红筹公司:需快速达成接纳门槛,仅供参考。
- 吸收合并私有化H股公司:适宜外资控股权扩张,通过率高。
- 自愿全面要约私有化H股公司:仅需私有化香港部分,简便高效。
总结指出,红筹与H股因法律差异在私有化路径上呈分化倾向,应结合自身监管和股东构成选择最优策略。实践中需注重合规、资金协调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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