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_16页_797kb
报告摘要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多个参与方,包括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监管人、服务机构等,其税务处理复杂且存在争议。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尚无专门的税收政策,通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进行处理,但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和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主要观点
1. 交易内容涉税
| 涉税环节 | 主体 | 涉税行为 | 税种 | 增值税 | 所得税 | 印花税 |
|---|---|---|---|---|---|---|
| 计划管理人购买基础资产 | 原始权益人 | 资产转让 | 不适用 | 不征 | 需缴 | 不征 |
| 专项计划运营取得现金流 | 计划管理人 | 取代原始权益人取得经营收益 | 不适用 | 不征 | 需缴 | 不征 |
| 投资人持有证券到期 | 投资人 | 收益分配 | 不适用 | 分歧是否保本 | 需缴 | 不征 |
| 投资人中途转让证券 | 投资人 | 转让差价所得 | 不适用 | 需缴 | 需缴 | 不征 |
|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 | 托管银行 | 托管费 | 不适用 | 需缴 | 需缴 | 不征 |
| 监管人收取监管费 | 监管银行 | 监管费 | 不适用 | 需缴 | 需缴 | 不征 |
|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 | 原始权益人 | 服务费 | 不适用 | 需缴 | 需缴 | 不征 |
|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服务机构 | 服务费 | 不适用 | 需缴 | 需缴 | 不征 |
2. 增值税处理
- 转让基础资产:财税【2016】36号文未明确信贷资产、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方式,需关注政策更新。
- 运营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管理人(如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以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或指定买入价计算。
- 服务费收入:原始权益人及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 发票开具:若原始权益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义务。
3. 企业所得税处理
- 转让基础资产:
- 若构成出表,原始权益人已实现收益或损失,不再将后续利息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若不构成出表,原始权益人仍需就后续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运营资管产品:
- 管理人取代原始权益人取得经营现金流,需按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缴纳。
- 资管产品收益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时由机构投资者缴纳。
- 服务费收入: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需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缴纳。
4. 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处理
- 征税对象:利息所得。
- 税率:20%。
- 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义务人:各兑付机构。
- 税务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5. 印花税处理
- 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贴花。
-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及企业股权转让,其余交易不征印花税。
关键信息
- 政策依据:
- 信贷资产证券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 资管产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
- 税务处理争议:企业资产证券化尚未有专门政策,通常比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处理,但需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 税务风险提示:
- 原始权益人需注意是否需就已开票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适用财税〔2006〕5号文需咨询税务机关。
- 服务费收入需按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
结论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涉及多个交易环节及参与方,需结合财税〔2006〕5号文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进行税务处理。由于政策尚未明确,税务处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更新,并在实务中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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