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查专题培训-化工行业核查技术要求_25页_736kb
报告摘要
湖北省化工行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优化研究总结
背景介绍
湖北省化工行业现行采用历史总量法分配碳排放配额,该方法操作简便、数据要求低,适用于工艺复杂、产品多样的行业,但存在无法充分发挥碳市场减排激励作用的局限。为提升分配公平性和效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组织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研究,试点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三种典型产品,探索由历史总量法向历史强度法转变的路径。2023年度核查工作已应用新方法的补充数据表填报要求,为未来政策调整储备数据。
碳排放核算范围
- 企业层级:以法人单位为边界,核算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化验、机修、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如厂部及职工食堂等不计入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
- 化工产品层级:针对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产品,划分核算单元。若企业仅生产单一产品,则设一个核算单元;若涉及多种产品,按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其他产品分单元核算。各核算单元需包含本装置及上游装置直接生产系统、专门配套辅助生产系统的主要耗能设施(如循环冷却水站、空压机)和热力(蒸汽、热水)碳排放。
碳排放分摊原则
- 上游装置及联产产品分摊:
- 合成氨生产系统中,合成气(氢气)的核算从原料煤或原料气进厂开始;空分装置的核算从其产出开始。
- 联产甲醇时,氨与粗甲醇按1:106分摊原料、电力及热量消耗,氢气消耗按产量比例分配至液氨、甲醇和氢气三类。
- 空分装置外供气体产品时,其电力消耗按外供产品产量占比分摊至合成氨装置。
- 天然气作为原料时,一段转化炉燃烧部分计入能源消耗。
-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上游分摊:仅考虑磷酸来源碳排放,不计氨来源。中间产品(如磷精矿、硫酸)流出边界或流向多产品时,按其消耗磷酸量比例分摊至最终产品及厂外去向。
- 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分摊:
- 专用主要耗能设施(如循环冷却水站)直接计入对应产品碳排放。
- 共用设施碳排放通过“法人边界碳排放量”减去专用设施分摊部分后,按直接生产系统耗电量比例分配至联产产品。附属生产系统不计入单位产品强度。
数据要求
- 产品产量统计:
-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折算为液态氨,以企业报表数据为准。
-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量需区分工艺(传统法、料浆法)和形态(粒状、粉状),按GB10205标准折算为100%P₂O₅产量,需提供各规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Excel折算表。
- 能源消耗核算:
- 电力消耗分摊需基于各装置用电量与产品消耗磷酸量或总产量比例计算,提供结算凭证及Excel计算表。
- 热力消耗按流量计或结算凭证数据统计,若为共用热力则通过分摊计算确定。
- 碳源流数据:
- 输入碳源流包括燃料、原料、电力及热力间接消耗;输出碳源流需统计外供热力(如蒸汽)及含碳固废(如煤灰渣)。外供热力若不引发CO₂排放(如余热锅炉蒸汽),其分摊因子取0。
- 检测数据需提供煤低位发热量、磷矿含碳量、灰渣碳含量的加权计算记录,以及体现分摊逻辑的Excel表格。
数据汇总与应用
研究最终形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表,分类统计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NOx排放、CO₂回收利用、净购入电力与热力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通过各核算单元碳排放量与折算产量计算得出,需提供法人边界总排放量及各产品分摊后的碳排放数据。本研究为湖北化工行业后续由历史总量法向历史强度法、甚至标杆法过渡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确保配额分配更科学、公平,同时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字数: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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