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带来的投资机会-中小盘投资策略_IPO和再融资变局-20180507-新时代证券-41页_3mb
报告摘要
IPO和再融资变局:CDR带来的投资机会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围绕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分析其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及再融资的影响,探讨CDR的发行、交易、定价机制,并结合国内外案例,为中小盘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主要观点
1. CDR的发行机制
- CDR是境外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的一种证券形式,可帮助VIE架构企业实现境内上市。
- CDR发行分为两种类型:非融资型(基于已发行股份)和融资型(基于新增股份)。
- 发行公司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无实际控制人变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2. CDR的交易机制
- CDR在境内可采用竞价交易或做市商交易方式。
-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将实时监控,并可对异常交易进行限制。
- 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是否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或修改协议等。
3. 投资者保护机制
- 存托协议是CDR发行的核心文件,保障持有人权利。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
- 公募基金可投资CDR,但需根据基金合同条款进行操作,若未明确则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4. CDR的定价机制
- 非融资型CDR的定价参考境外市场市价,结合汇率与每份CDR对应的普通股数。
- 融资型CDR的定价则可能参考境外市场市价或采用类似IPO的定价流程。
5. 案例分析
- 阿里巴巴通过ADR方式在美国上市,其VIE架构被广泛采用。
- 淡水河谷通过HDR方式在港交所上市,HDR代表的普通股比例平均为11.54%。
- 康师傅通过TDR方式在台湾上市,TDR代表的普通股比例平均为7.1%。
关键信息
一、CDR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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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条件:
- 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 主要资产无重大权属纠纷;
- 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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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机构:
- 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必须由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 非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可由其他规定机构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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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需披露公司章程与境内法律制度差异;
- 披露投票权差异、VIE架构等特殊信息;
- 披露信息需同步一致,以境内简体中文为准。
二、CDR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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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机构包括: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 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
- 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
托管机构负责基础证券的保管,存托机构负责存托凭证的签发、注销、分红派息及行使表决权等。
三、CDR发行规模与结构
- 符合境内上市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约5家,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网易,合计市值约7.1万亿人民币。
- 境内未上市“独角兽”企业约30家,估值合计约2.74万亿人民币。
四、CDR定价参考
- 非融资型CDR:参考境外市场市价,结合汇率与每份CDR对应的普通股数。
- 融资型CDR:参考境外市场市价或采用类似IPO的定价流程。
五、投资者保护与公募基金投资
- 公募基金可投资CDR,但需满足基金合同约定或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 投资者可通过存托协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制保护自身权益。
CDR的潜在投资机会
- CDR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境内上市路径,尤其是VIE架构企业。
- CDR的引入将增加A股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
- CDR发行将带来新的融资机会,为独角兽企业或红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结论
CDR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与上市渠道,同时也为中小盘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未来,随着制度的完善与试点的推进,CDR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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