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_4页_471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于2023年5月15日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通知(文号:浙财农〔2023〕27号)。该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达具体任务及绩效指标。资金分配依据包括经营收益50万以下村占比、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占比、低收入农户数量与劳动力数、省级异地搬迁开展情况等客观和绩效因素,2023年新增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任务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政策性指标。本次资金涵盖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乡村振兴相关领域,分配比例要求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增收,逐步提高产业资金占比。资金管理需落实直达资金要求,实施动态监控,确保资金标识贯穿分配、拨付、使用全流程。财政部门须在预算指标文件及管理系统中明确区分中央直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附件提供了各县级地区资金分配明细,包括总金额、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及其它项目资金,部分县区已提前下达资金(文号:浙财农〔2022〕75号)。通知强调各地区需及时分解落实项目,强化跟踪监督,加快实施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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