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2019.12-135页_6mb
报告摘要
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法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构建了覆盖全流程、全领域的互联网司法体系。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推广在线诉讼、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推动智能化应用和协同治理等措施,中国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观点
- 互联网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互联网技术推动了司法流程重构、诉讼方式创新和司法服务优化。
- 中国法院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互联网相关案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 在线诉讼机制和智能化技术应用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和透明度。
- 司法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互联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注重多元解纷机制,推动“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 司法区块链技术被广泛用于电子证据存证,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网络平台责任,促进网络内容平台健康发展。
- 中国法院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信息
一、互联网司法总体发展
- 中国法院自2013年起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四大平台:审判流程、庭审公开、裁判文书、执行信息。
- 截至2019年6月,全国已基本建成“智慧法院”体系,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 诉讼服务从电脑扩展至移动终端,实现全天候、零距离、全方位服务。
二、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
- 浙江、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别于2015、2018、2018年设立。
- 截至2019年10月,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
- 在线立案申请率达96.8%,全流程在线审结率达80.8%,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
- 互联网法院通过“异步审理”、“在线示范性庭审”等模式,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三、互联网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创新
- 推广“多元调解+速裁”机制,实现纠纷解决的高效化。
- 上海、江苏等地法院构建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多种诉讼服务。
- “移动微法院”平台实现立案、送达、开庭等诉讼活动移动端完成。
- 截至2019年10月,移动微法院注册当事人116万人,注册律师73200人,开展诉讼活动314万件。
四、在线诉讼机制完善
- 推进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卷宗等机制建设。
- 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率达96.8%,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异步审理”模式。
- 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在线示范性庭审”,提高案件调解和和解率。
五、互联网司法智能化应用
- 建立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机制,实现无纸化办案。
- 推进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 司法大数据平台提供态势分析、质效检测等服务,支持科学决策。
- 电子送达成功率高,如江西法院电子送达成功率达77.4%。
六、互联网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司法协作机制。
- 构建“减刑假释办案工作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
- 针对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加强打击力度。
- 针对恶意投诉、网络垄断等行为,明确法律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七、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构建
- 明确网络交易行为规则,如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
- 界定网络平台责任,如直播平台需对主播未经授权播放音乐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存证中的应用,提高证据效力。
- 明确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如“相关商品市场”需结合具体服务类型进行分析。
-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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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九农诉寻梦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典型意义:明确平台与商家在入驻协议中约定“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自治行为,不违反法律。
-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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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彬华诉华多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典型意义:明确“直播打赏”行为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明确合同义务。
-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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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著协诉斗鱼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典型意义:明确直播平台需对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 裁判结果: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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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公司诉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典型意义: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进行法律效力认定,推动区块链与司法深度融合。
- 裁判结果:道同公司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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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典型意义:明确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
-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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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本诉童建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典型意义:明确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 裁判结果:童建刚赔偿许先本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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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米公司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
- 典型意义:明确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大数据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 裁判结果:元光公司赔偿谷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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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理鹏诉东航公司、趣拿公司隐私权纠纷
- 典型意义:确立隐私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则。
- 裁判结果: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需向庞理鹏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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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率公司诉奇虎公司名誉权纠纷
- 典型意义:明确公众对来电号码的评价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 裁判结果:驳回法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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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张羽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典型意义:明确网络诈骗预备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裁判结果: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束语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是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成果,推动了司法体系的现代化与智能化发展,提升了司法效率、公正性和公信力。未来,中国法院将继续秉持开放共享、审慎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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