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__8页_238kb
AI报告摘要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对外关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中的义务,规定了名单的认定、执行、异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定义与内容
- 定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指对特定名单所列对象及其关联方采取的金融限制措施,包括停止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限制资金资产转移等。
- 实施要求:
- 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
-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 受法律保护。
二、名单的认定与执行
- 名单来源: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 外交部发布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执行名单;
- 中国人民银行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高风险名单。
- 执行主体: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异议处理:
- 对恐怖活动名单异议,可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 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名单异议,可按外交部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 对高风险名单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施义务
- 金融机构义务:
-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 持续关注并获取名单;
- 对客户及交易对象进行核查;
- 在发现客户或交易对象属于名单对象时,立即采取措施;
- 对可疑情况可申请核实;
- 及时报告采取的措施及资金资产变动情况;
- 在措施实施期间可收取应收款项,但须一并采取措施;
- 对措施实施期间的变动需及时报告。
-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履行义务。
四、措施的解除与告知
- 解除条件:
- 名单发生调整且对象不再属于名单范围;
- 核实发现措施有误;
- 相关部门依法认定需解除。
- 解除程序:
- 金融机构需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
- 告知义务:
- 金融机构在采取措施后,可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对象,说明措施及理由,但不得违反保密要求。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分:
- 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未建立内控制度或未履行义务的,依据《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对责任人也可进行处罚。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义务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附则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其他单位和个人。
- 资金资产范围:包括所有形式的资金、资产及其孳息和收益,不仅限于特定恐怖或扩散行为相关的资产。
- 解释权: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解释。
- 施行日期: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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