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6-兴业研究-银监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评_穿透监管授信集中度_10页_888kb
报告摘要
穿透监管授信集中度:银监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评
核心内容
银监会于2018年1月5日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同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项政策旨在统一监管银行表内外、全品种的授信集中度,防止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同时加强对银行股东和关联方的管理。
主要观点
1. 统一监管表内外授信集中度
- 定义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将“授信”升级为“风险暴露”,涵盖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的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 纳入资管产品和ABS:明确要求对投资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ABS)进行穿透式管理,识别其最终债务人并将其风险暴露计入相应账户。
- 匿名客户机制: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或ABS,需将其风险暴露统一计入“匿名客户”,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
- 风险暴露上限: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
2. 提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要求
- 非同业客户:
- 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上限为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
- 非同业关联客户风险暴露上限为一级资本净额的20%。
- 同业客户:
- 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日间风险暴露,并考虑合格质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 统一监管口径:《管理办法》统一了不同文件中对授信集中度的要求,提升了监管标准。
3.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更高要求
- G-SIBs风险暴露上限: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 过渡期安排:未达标银行需在12个月内逐步降低同业风险暴露至15%。
4. 豁免特定交易品种和主体
- 豁免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纳入风险暴露监管。
- 豁免中央政府及央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如中央政府、央行等)的风险暴露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关键信息
- 穿透式监管:对资管产品和ABS投资实施穿透管理,识别最终债务人。
- 匿名客户机制:无法穿透的产品需统一计入“匿名客户”,限制其风险暴露。
- 风险暴露计算: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日间风险暴露,并考虑合格质物缓释。
- 过渡期安排:对于未达标银行,需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分阶段降低同业风险暴露比例。
- 关联方管理:《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了关联方管理范围,穿透至最终受益人。
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 《管理办法》中匿名客户机制及风险暴露上限的设定,可能对中小银行形成更强约束,因其资产结构相对集中,难以满足较高的风险分散要求。
对比历史规定
| 时间 | 文件名 | 内容概要 |
|---|---|---|
| 2004年4月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关联方授信上限为资本净额的10%,集团客户授信上限为资本净额的15%。 |
| 2005年12月 |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超过15%。 |
| 2010年6月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
| 2016年10月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 集团客户授信超过10%或单一客户超过5%需董事会审批。 |
| 2018年1月5日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合计不超过15%。 |
总结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通过统一监管表内外、全品种的授信集中度,强化了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管控。其核心在于“穿透式监管”和“风险暴露”概念的引入,以防止通过复杂交易规避监管。同时,对非同业和同业客户提出了不同的风险暴露上限,并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和ABS,引入“匿名客户”机制,统一计入非同业单一客户,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严格性。该办法对中小银行的影响较大,需在合规框架下调整资产结构,以满足更高的风险分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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