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政策规定_26页_959kb
报告摘要
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 ——政策规定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总结基于《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中政策规定部分,梳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相关涉税风险提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内容,旨在为“走出去”企业及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提供参考。
一、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关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
1. 空运税收处理
- 互征企业所得税:菲律宾(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
- 互免企业所得税:除菲律宾外,其他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
- 互免个人所得税:包括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法国、英国、巴林等
- 互免间接税: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等
2. 海运税收处理
- 互征企业所得税:泰国、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减半征收);菲律宾(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
- 互免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国家外,其他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包括智利、朝鲜、黎巴嫩、阿根廷等
- 互免个人所得税: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韩国等
- 互免间接税: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等
二、湿租、期租或程租、陆路运输及附属业务涉税风险提示
A公司风险提示
-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违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 未按时申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可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虚假申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偷税,需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缴或少缴税款: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逾期未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可处50%至5倍罚款。
- 不符合规定享受协定待遇:违反《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追究责任。
- 逃避检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可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B公司风险提示
- 未按规定报告:违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可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未按时履行扣缴义务: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罚款标准同A公司。
- 虚假申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可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 不扣或少扣税款: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至3倍罚款,对纳税人追缴税款。
- 逃避检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罚款标准同A公司。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单独规定。
2. 核定征收方式
- 按收入总额核定:适用于能核算收入但不能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
- 按成本费用核定:适用于能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核算收入总额的企业。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适用于无法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企业。
3. 利润率核定标准
-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 管理服务:30%-50%
-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4. 特殊情况处理
- 若销售合同中未列明劳务服务收费,或计价不合理,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业务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 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按劳务发生地划分收入,并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
5. 税收征收方式鉴定流程
-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鉴定表》。
- 非居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
- 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方式的确认。
6. 核定征收调整
- 若发现核定税款不真实或与功能风险不匹配,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海外涉税风险提示
1. 境外税款抵免限制
以下税款不得用于抵免:
- 错缴或错征的境外税款;
- 不应征收的境外税款;
-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税款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 已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 已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税款。
2. 风险应对建议
- 做好税收尽职调查,控制涉税风险。
- 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待遇、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问题时,应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
- 若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措施导致不符合协定征税,可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提出申请。
- 对于因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可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申请调整。
五、总结
《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政策规定部分重点强调了国际运输业务中涉及的税收协定、涉税风险提示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要求。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合规申报与备案: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扣缴义务。
- 真实申报与资料提供:避免虚假申报,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 协定待遇适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确保正确申报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 避免逃避检查: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防止因拒绝或阻挠检查而被处罚。
- 税收核定管理:非居民企业应按核定方式申报税款,确保利润率符合规定。
- 海外税务风险控制:了解境外税收环境,做好税收尽职调查,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合理利用税收协定,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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