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德勤中国_德勤中国喜迎全新香港上巿制度_1页_1mb
报告摘要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新增章节总结(2018年4月30日生效)
核心内容概述
2018年4月30日,香港交易所对《主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三个章节,以适应生物科技发行人、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以及寻求新的第二上市管道公司的特殊需求。新增章节分别为第18A章、第8A章和第19C章,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发行人设定了特定的上市条件。
主要观点
- 生物科技发行人:为满足其特殊的研发和资金需求,新增第18A章,允许未能通过传统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
- 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为支持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新增第8A章,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 新的第二上市制度:为吸引已在境外主要市场上市的大中华公司来港二次上市,新增第19C章,放宽了部分上市条件。
关键信息
第18A章 - 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
- 预期市值要求: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
- 经营年限要求:上市前最少两个会计年度一直经营现有业务,且管理层大致相同。
- 营运资金要求:需符合营运资金(包括计入首次上市所得的款项)的要求,足以应付由上市档刊发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开支(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和研发开支)的至少125%。
- 投资者要求: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
第8A章 - 同股不同权架构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 市值要求:当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时,申请人需符合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录得至少为10亿港元收益的要求(“收入测试”)。
- 投票权限制: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赋予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力的10倍。
- 上市类型限制:不可寻求具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类别上市。
第19C章 - 新的第二上市制度
- 适用对象:已在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交易所主市场(仅限“高级上市”分类)上市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大中华公司。
- 市值要求:
- 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或属大中华发行人于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需符合收入测试。
- 同股同权架构的非大中华发行人作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
- 目的:吸引更多已在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来港二次上市,促进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
总结
此次修订旨在为不同类型的发行人提供更灵活的上市路径,以支持创新产业发展和吸引国际资本。通过新增第18A章、第8A章和第19C章,香港主板进一步完善了其上市制度,增强了市场包容性与竞争力。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