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上海清算所-_会员通讯_第39期(2015年9月)_130页_6mb
报告摘要
上海清算所2015年第9期会员通讯总结
公司简介
上海清算所(Shanghai Clearing House, SHCH)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总部位于上海市北京东路2号。其主要业务包括银行间市场的本外币清算服务、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以及信息服务和咨询业务。其商标为“上海清算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earing House,体现了其立足上海、服务金融市场的宗旨,也有利于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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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亮一行到访上海清算所
2015年9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区委副书记张浩亮一行到访上海清算所,邀请其加入黄浦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上海清算所表示将积极参与,并履行社会责任。 -
上海清算所为自贸区同业存单提供服务
2015年9月28日,上海清算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自贸区同业存单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该服务具有三大特征: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建立独立系统和账户体系、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信息。此举有助于完善自贸区金融体系,支持区内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境内外发行人和投资人需求。 -
成功为两家境外金融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业务
上海清算所为中银香港和汇丰香港办理了人民币债券登记托管业务,这两家银行是首批获准在境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境外商业银行。债券成功发行并完成登记,有助于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范围,促进市场对外开放。 -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专家聘任
2015年9月18日,上海清算所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常规会议,并增补两位外部专家委员。会议就风控措施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进一步发展建议。这体现了上海清算所在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视。
清算所沙龙专栏
2015年9月,上海清算所举办了两场沙龙,吸引了40余家机构、80余位负责人参与。
- “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农信机构专场”:介绍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债市场,同时浦发银行介绍了代理清算服务方案。
- “银行间市场宏观动态分析沙龙工商银行专场”:与工商银行分享了市场发展现状,探讨了利率、汇率走势及市场放松管制等议题。
2015年10月计划举办两场沙龙: - “场外市场清算产品创新与法律支持专场”:邀请金融审判法官,讲解业务法律关系,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 “航运及大宗商品衍生品专题——中行专场”:探讨大宗商品市场走势,讲解套保方案,推介衍生品和代理清算业务。
海外来风
EMIR 中与中央对手方有关的法律法规
EMIR(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是欧洲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主题三:中央对手方的认证与监管
第14条:认证条件和程序
- 欧盟法人若要提供CCP服务,需向设立所在国主管机构申请认证。
- 认证在欧盟境内有效,仅授予清算相关业务,注明具体服务内容。
- CCP应遵守认证所需条款,并及时通知主管机构任何影响认证条款的实质变化。
第15条:业务和服务的扩展
- CCP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扩展业务范围,需符合第17条程序。
- 若扩展业务至欧盟以外的成员国,主管机构需立即通知目的地成员国主管机构。
第16条:资本要求
- CCP应具备至少7500万欧元的初始资本。
- 资本金应与业务风险相匹配,确保有序关闭或重组业务。
- ESMA应与EBA和ESCB合作,制定监管技术标准,确保一致性。
第17条:授予和拒绝认证的程序
- CCP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主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评估申请是否完整。
- 专家组应就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主管机构需考虑专家组意见。
- 若专家组意见与主管机构不一致,主管机构需解释分歧。
主题四:对中央对手方的要求
第29条:记录保存
- CCP应保存服务和活动记录至少10年,包括合约终止后的相关信息。
- 应公开披露保护等级和对应成本,以及相关法律说明和司法管辖权信息。
第30条:合格持股的股东及成员
- 主管部门需确认CCP的股东和成员是否合格,包括其持股比例和合规性。
- 若存在利益冲突,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包括终止认证。
第31条:报送信息
- CCP需向主管部门报送任何管理变化信息,包括可能影响管理稳健性的行为。
- 若有收购或增持行为,需在10%、20%、30%、50%等关键比例时进行披露。
第32条:评估
- 主管部门需评估拟收购方的财务健全性、风险影响及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 评估结果需公开,若不通过则需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33条:利益冲突
- CCP应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包括管理人员、员工、清算会员等。
- 应保守秘密,避免利益冲突影响CCP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34条:分离和可移植性
- CCP应保持档案和账户分离,确保资产和头寸的区分。
- 需提供独立账户,以确保客户资产的可转移性。
第35条:风险管理
- CCP需对每个清算会员的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进行实时测量和评估。
- 需考虑与其他CCP的互操作性安排。
第36条:抵押品要求
- CCP应接受高流动性、低风险的抵押品,如现金、黄金、政府债等。
- 商业银行担保可作为抵押品,需考虑资产减记和减值情况。
第37条:投资政策
- CCP只能将金融资源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工具。
- 投资需迅速获得清偿,避免不利价格效应。
- 金融资源不得投资于自身或其关联公司的证券。
第38条:违约处置流程
- CCP需有详细的违约处置程序,确保客户资产的转移和处理。
- 优先使用违约会员的保证金,其次使用违约基金,最后使用其他资源。
第39条:结算
- CCP应尽可能使用央行货币进行结算,降低现金结算风险。
- 需明确交割义务,并采取券款对付机制以消除本金风险。
第40条:复核模型、压力测试和回溯测试
- CCP需定期复核模型和参数,进行压力测试和回溯测试。
- 需获取第三方实证,确保模型和参数的可靠性。
- 需向主管部门和ESMA披露测试结果。
第41条:流动性风险控制
- CCP需具备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服务和活动的连续性。
- 需衡量每日潜在流动性需求,考虑最大风险敞口的违约情况。
第42条:违约基金
- CCP应设立违约基金,以弥补超过保证金的损失。
- 违约基金需覆盖最大风险敞口的清算会员违约或多个同时违约的情况。
第43条:其他金融资源
- CCP需持有其他金融资源,用于应对流动性风险。
- 金融资源不得用于投资于自身或其关联公司。
第44条:违约处置瀑布式流程
- 违约处置流程需优先使用保证金,其次违约基金,最后其他资源。
- 需确保流程的可执行性,并向主管部门和ESMA披露结果。
第45条:抵押品要求
- CCP应接受高流动性、低风险的抵押品,用于覆盖风险暴露。
- 需考虑资产减记和减值情况,以及集中度风险。
第46条:投资政策
- CCP的投资需符合审慎原则,确保快速清偿。
- 金融资源不得用于投资于自身或其关联公司的证券。
第47条:结算
- CCP需明确交割义务,包括是否接受或交割金融工具。
- 需采取措施确保参与者不受损失。
业务分析
上海清算所债券业务月度运行分析(2015年9月)
- 新增发行债券:共1072只,票面金额合计12180.10亿元。其中,企业信用类债券5347.30亿元,金融债券268.00亿元,同业存单6564.80亿元。
- 现券清算业务:共23906笔,清算面额21266.01亿元。日均处理1086.64笔现券交易,日均清算面额996.64亿元。
- 债券回购清算业务:共59821笔,清算面额46166.92亿元。
- 托管债券存量:8182只,期末余额89518.91亿元,其中企业信用类债券5695只,期末余额64817.60亿元;金融债券44只,期末余额2513.81亿元;同业存单2443只,期末余额22187.50亿元;美元中期票据1只,期末余额2亿美元。
产品估值
上海清算所债券收益率曲线及指数分析(2015年9月)
- 9月份,CP和MTN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集中度有所分散。
- AA级债券发行数量占比由45%降至40%,AA+级占比由22%升至29%。
- 1年期CP票面利率低于交易商协会估值7BP,3年期MTN票面利率低于交易商协会估值4BP,5年期票面利率基本一致。
上海清算所债券估值质量检验(2015年9月)
- 上海清算所对债券估值质量进行了检验,确保其符合市场标准。
数据概览
- 表一:固定收益产品业务总览
- 表二:固定收益产品发行量
- 表三:固定收益产品兑付金额
- 表四:固定收益产品托管量
- 表五: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
- 表六:发行情况一览
总结
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的重要清算机构,致力于提供安全、高效的清算服务,并在支持自贸区金融改革、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在EMIR框架下,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CCP的认证、监管、运营和风险管理符合国际标准。同时,通过举办沙龙和提供数据,加强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市场发展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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