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6-KPMG_China-不动产和附着其上的固定资产一并销售时需分开纳税_3页_413kb
报告摘要
第三十二期中国快讯总结
背景:2011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47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针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附着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
主要内容:47号公告要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同时销售附着固定资产的,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计算纳税。引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
- 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2%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13%或17%适用税率缴纳。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销售额;如果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销售额。
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定价不合理进行调整,避免因未分别核算导致的风险。
毕马威观察:47号公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致,废止了相关旧文件,如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税函[2007]1018号,并强调纳税人需严格核算,否则面临税务调整。(摘要长度限制,基于用户提供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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