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业务简介(陈昕)_27页_1mb
报告摘要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总结
核心内容
可交换公司债(Exchangeable Bonds, EB)是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允许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作为担保,发行债券并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它与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Bonds, CB)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显著区别。本文主要介绍了可交换债的法律规范、业务背景、与可转债的差异、私募与公募的区别、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发行概况,同时分析了投行业务中的机会。
主要观点
- 可交换债的定义:可交换债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可在约定条件下将其转换为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业务背景:2008年推出,旨在缓解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2015年修订后,私募可交换债获得明确法律地位,可交换债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 法律规范: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试行规定》及交易所相关细则,同时涉及国资委和财政部的配套政策。
- 与可转换债的差异:可交换债的发债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而可转债的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债转换的股份来源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而可转债来源于公司增发股份;可交换债对总股本无影响,而可转债会导致股本增加。
- 私募与公募的区别:私募可交换债发行程序更简单,审核更宽松,且无强制性评级要求;公募可交换债需遵循更严格的审核程序,且投资者范围更广。
- 会计处理:可交换债在个别报表中通常确认为金融负债,而在合并报表中,若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可确认为权益,否则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
- 发行概况:截至2015年底,A股市场共发行5只公募可交换债,总规模为132亿元;同时,有12家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私募方式发行可交换债,总规模未明确,但显示了其在市场中的活跃度。
- 投行业务机会:可交换债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融资与减持的双重功能,尤其适合持股比例高、有长期资金需求的股东,有助于稳定市场并实现溢价减持。
关键信息
一、可交换债的法律背景
- 2008年试行规定: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41号),标志着可交换债正式进入市场。
- 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可交换债的法律地位,区分了公募与私募形式。
- 监管政策动向:预计取消标的股票的财务指标限制,以降低发行门槛,提高市场参与度。
二、发行条件与规模
- 发行条件:发行主体需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净资产不少于3亿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一年利息。
- 发行规模: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的70%,且该股票为担保物。
- 换股限制期:原为12个月,预计修订后可能缩短至6个月,与可转债保持一致。
- 换股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则不低于发行前一日收盘价的90%。
三、会计处理方式
| 项目 | 个别报表 | 合并报表 |
|---|---|---|
| 主体 | 确认为金融负债 | 确认为金融负债 |
| 转股部分 | 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 | 若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可确认为权益,否则为衍生金融负债 |
| 赎回条款 | 确认为期权/衍生金融资产 | 确认为期权/衍生金融资产 |
| 回售条款 | 无需确认 | 若预计很可能发生回售,需重新计量负债摊余成本 |
四、发行情况
- 公募可交换债:截至2015年底,共发行5只,总规模132亿元,期限多为3-6年,票面利率较低(1.00%-2.00%),债项评级多为AAA。
- 私募可交换债:2015年1月新规后,共12家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私募方式发行,规模未明确,但显示了其在市场中的活跃度。
五、投行业务机会
- 融资与减持功能:可交换债为股东提供了低成本融资和溢价减持的渠道。
- 市场稳定作用:避免短期内大量抛售对股价造成冲击,有助于市场稳定。
- 适用场景:更适合震荡市或受限减持的股东,作为替代减持方式之一。
- 建议:投行应关注持股比例高、有长期资金需求的上市公司股东,推荐其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实现融资与减持。
结论
可交换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结合了债券与股票的双重属性,具有融资与减持的双重功能。其推出背景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旨在缓解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可交换债的适用范围和灵活性逐步提高,为投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尤其是在融资与减持需求较大的上市公司股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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